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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匆匆那年》改编摄制权已不属九夜茴

时间:2016-01-20 | 来源:电科技 | 阅读:146

话题: 电科技


改编权与摄制权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分属于作品两项不同的权利,原著小说改编为剧本构成改编,剧本拍摄为影视剧则属于行使摄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控制仅限于改编行为本身,而并未向德国著作权法一样改编权同时控制其后续利用行为,如发行、摄制等。当然,如果作者与被授权方签订的改编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仅载明小说改编为剧本,根据合同目的解释原则也应解释为被授权方有权将剧本拍摄为影视剧。


但如果在授权合同中对摄制权的授权期限进行限制,实际上也将限制改编权的行使,即此时尽管仍然可以进行改编行为,但却不能将改编成果进行后续使用。根据搜狐发布的信息,九夜茴对搜狐转让的“改编权”实际为著作权法项下的改编权与摄制权,即搜狐目前为原著小说改编权与摄制权的著作权人。改编权与摄制权均不存在期限限制,因此九夜茴也不能从摄制权角度阻止搜狐行使权利。


九夜茴写小说《匆匆那年》续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据称九夜茴目前正在自己创作《匆匆那年》小说续集,之所以要求搜狐停止播映电视剧“续集”也很可能与此有关。小说的续集可能具备独创性而成为新的作品,但其必然是依附于原著,如果九夜茴在创作续集的过程中,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使用原著中的独创性内容,此时续集就构成针对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或改编作品。如果第三方意图使用该续集小说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或网络剧,则其不仅需要取得小说续集著作权人九夜茴的许可,同时也要取得原著小说改编权著作权人(限电视剧、网络剧)搜狐公司的许可。否则,第三方根据续集改编剧本并据此拍摄电视剧、网络剧可能会涉及侵犯搜狐公司的权利。


搜狐视频改编原著《匆匆那年》的修改权问题?


搜狐公司经受让成为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权著作权人(限电视剧、网络剧的情况下),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小说进行多次改编。但这种改编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的。九夜茴作为小说原著作者、著作权人,尽管其将部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搜狐公司,但其同时拥有著作人身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搜狐公司在后续改编创作的过程中,仍受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限制,如果对原著的改编构成歪曲、篡改甚至丑化等,则可能涉嫌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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