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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匆匆那年》改编摄制权已不属九夜茴

时间:2016-01-20 | 来源:电科技 | 阅读:157

话题: 电科技

《匆匆那年》是近年文学作品改编影视剧的成功代表,原著小说作者为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后九夜茴将该小说的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授权给搜狐公司,并将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授权给小马奔腾公司。应该说,无论是搜狐公司自制的网络剧版《匆匆那年》,还是小马奔腾、光线影业等联合拍摄的电影版《匆匆那年》,都相当成功。


为什么说《匆匆那年》改编摄制权已不属九夜茴


2015年12月27日晚,就在搜狐视频即将上线新作《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网络剧之前的几个小时,九夜茴发表公开声明称搜狐视频擅自使用原著小说人物及故事框架改编《匆匆那年》续集作品,构成侵权,并要求搜狐视频应当停止播映并公开致歉。随后,搜狐视频发布声明反击,称早在2012年九夜茴就将小说《匆匆那年》的改编权(限电视剧、网络剧)永久转让给搜狐公司,搜狐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网络剧、电视剧作品。


笔者通过分析目前可获取的有限资料,试图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法律梳理。(以下仅为笔者个人意见)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否构成网络剧《匆匆那年》的“续集”?


“续集”并非严格的著作权法概念,通常我们所说的续集,既有可能仅仅是名称相同,也有可能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具有联系或延续,因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在该纠纷中,在没有比较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网络剧《匆匆那年》之前,很难判断是构成何种“续集”,因此九夜茴在搜狐播映前声称侵权似有不妥。


如果此次搜狐制作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仅仅是同样使用“匆匆那年”的名称,而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逻辑推演等并不与网络剧《匆匆那年》相同或近似,乃至并未使用原著小说的内容,则无所谓著作权侵权一说。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要结合《匆匆那年》小说的知名度及具体案件事实,另行判断。


如果搜狐视频本次制作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确实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框架及情节等全部或部分方面来源于原著小说,则基本可以认定该剧属于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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