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应尽量采取综合立法,把个人信息保护立在一个大的框架之内。”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认为,立法中要突出国家安全利益优先原则,同时要对包括政府在内的搜集、使用进行限定,不得滥用,保护方式上则建议行政、民事、行政保护同时进行。
杨震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上的缺陷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法律边界不明确;二是个人信息区分边界不明确,没有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进行明确区分;三是个人信息权利边界不明确,如个人信息的占有权转移给服务商,经过多个第三方渠道介入,难以厘清个人信息的边界。
杨震建议,立法应坚持公开搜集原则,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储存、处理和利用进行公开,个人有权知道政府搜集和利用情况,要明确采集和存储个人信息的部门负有安全保护职责,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对云计算、大数据的使用权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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