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说,目前大型商业网站逐步认识到了个人信息的巨大价值,建立了相对详细的隐私保护政策,但一些小型网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令人担忧,有些甚至直接通过出售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而大多数公共部门则出于自身管理需要,偏重于个人提供信息义务,却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云计算、大数据带来了一个没有边界的信息社会,也带来了非常严峻的挑战。有了个人信息安全,才有国家信息安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健认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涉及到的互联网领域数据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在促进技术领先发展的同时,要兼顾立法,抓住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平衡节点。
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齐爱民认为,应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着公法和私法兼具的性质,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浏览网站尤其是提出网络诉求,就会全程留痕、跟踪,说明个人信息不仅具备经济功能,也具备安全功能,如果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经济安全无疑带来更大隐患。
随着国家对信息安全的重视,公民信息安全日益得到立法机关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今年7月,网络安全法草案在网上公布并征求意见,其中就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可以预见,互联网急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模式问题上有很大分歧,有观点提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也有观点提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有观点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列入网络安全法范围,也有观点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分立。由于“安全”的范围有限,个人信息还涉及其他权利,建议建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既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财产权,也保护以个人安全为中心的人身权,同时对公民参与权、监督权以及个人信息控制权、纠纷处理权进行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作出严格规范。
湘ICP备2022002427号-10 湘公网安备:43070202000427号
© 2013~2024 haote.com 好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