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卓越公司称,该公司只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其与刘先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卓越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责任,审查了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文件,并且对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不存在欺诈故意。
根据法律规定,电商平台只有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时才承担纠纷责任,但刘先生没向卓越公司要过销售者信息,卓越公司也没作出过“假一赔十”的承诺。
卓越公司还提供了“约瑟兄弟”公司出具的意见。意见称,商家已在产品介绍中写明首饰是“纯银吊坠”和“纯银手链”,刘先生只看到“电镀白金”字眼就把商品送检是不恰当的,其从未宣传产品为铂金。
意见还称,“奥地利水晶”得名于奥地利施华洛世奇公司,因此,“奥地利水晶”只是对这种水晶的客观表述,不存在主观上对消费者的恶意误导。
法院两次认定卓越不担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5月向刘先生销售仿水晶吊坠的商家均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也没有对吊坠材质是仿水晶做文字说明,这损害了刘先生全面知悉商品信息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据此,法院认为,2014年11月刘先生购买的商品,销售方是“约瑟兄弟”店铺,卓越公司能够提供“约瑟兄弟”的联系方式,故刘先生应向“约瑟兄弟”索赔。“假一赔十”的承诺也是“约瑟兄弟”做出的,卓越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2014年5月刘先生购买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信息均可从相应店铺网页中找到,因此刘先生应先向网店索赔。
最终,针对刘先生2014年5月购买的前述两款水晶吊坠,朝阳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针对刘先生2014年11月购自“约瑟兄弟”的首饰,朝阳法院于今年6月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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