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类问题,严格的工商登记程序的确会产生实质性效果。但是,在手机实名制、通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验明正身的义务并不是难事。关键在于,工商主管部门是否愿意协调金融、通信、公安和网信等其他相关部门,主动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这一义务提供技术便利条件。这样既能够确保平台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又可以免除自然人网店的双重注册负担。
关于自然人网店店主的法律责任财产不足的问题,既可能是因恶意转移资产所致,也可能是经营不善的结果。但无论如何,这并非自然人网店特有的问题,而是普遍性的信用维持问题。
对自然人网店而言,不太可能通过事前的工商登记程序来增加其社会信用。因为,无论自然人店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其都只面临无限责任的限制,而无需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因此,在监管层面,这与目前的网络交易平台注册模式之间并无差异。当然,未经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无法获得开设银行账户等方面的便利,可视为市场交易主体的自主市场选择事项。
与事前双重注册模式相比,监管部门把治理思路转向基于事中监管和事后生态化的保障机制将是更加务实的做法。对事中监管而言,有必要建立一套网店店主乃至全民的信用档案,根据失信程度对失信者施加禁入乃至对其它社会活动的限制措施,建立对网店经营者的行为约束。而事后生态化的保障机制,如账户安全险、运费险,以及消费者保证金,则以非常低的成本实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关于“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的问题,除非工商登记制度开历史的倒车,一律禁止小微企业主将个人住宅设定为经营场所,否则,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之外增设工商登记程序是无法解决这类问题的。
对于那些将个人住宅设定为经营场所的店主,监管部门当然可以依法要求进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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