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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网店工商登记是历史的倒退

时间:2016-01-22 | 来源:财经网 | 阅读:83

话题: 电子商务

但在笔者看来,这与之前交通运输部的网络约租车监管思路(以公司制出租车运营模式来管理私家专车)如出一辙。其不仅没有准确认识网络平台交易的经济运行机理,难以实现治理自然人网店乱象的初衷,而且还会徒增自然人网店经营的经济成本。

当前各界对自然人网店存在问题的批评,大致与五项因素有关:一是通过信用炒作虚构网店商品的信用等级,误导消费决策并降低消费信心;二是自然人网店的平台注册者与实际经营者身份不符,以至于难以准确定位责任人;三是自然人网店店主的法律责任财产过少,使得各类法律责任无法落实;四是“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五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其中,后两项因素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直接相关,是其主张“自然人网店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两大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除第四项因素与“强制工商登记”政策之间存在表面联系之外,其余因素与工商登记程序之间几乎没有正相关性。无论是现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制,还是要求他们额外办理工商登记,都并非解决上述问题良方。相反,监管部门需要结合这一行业的特点,构想那些有现实针对性的制度性方案。例如,炒信现象是与消费者的网络评价机制相伴而生的,是一种网络空间现象。很难想象,炒信行为会因为工商登记要求而受到抑制,新闻曾曝出某知名自营电商平台组织供应商炒作信用的问题就是明证。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人信息与实际经营者相分离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注册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人以其身份注册和经营网店;二是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

关于第一类问题,强制工商登记程序有助于在心理上警示被借名者,让其对借名行为更加谨慎,但并不能(也没有必要)消除借名经营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需要让被借名者与实际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不是加设一道工商登记程序。如此,既不会抑制那些有社会经济价值的借名经营活动,又能够让被借名者作出审慎的商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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