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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播案看司法立法:应减少给创新者的束缚

时间:2016-01-11 | 来源:互联网思维 | 阅读:146

话题: 互联网思维

国家要进步,要摆脱对他国的技术依赖、思想依赖、文化依赖,就必须要给创新者提供最少束缚的、能让其迸发出最大创造力的平台。


从媒体报道的材料来看,本案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一是由于快播的视频播放器的用户量非常大,快播出事了,有很多用户关注;二是由于快播软件有一个很明显的技术特点,也是它与其他播放器软件的一个最大区别,那就是视频内容可以在使用快播的用户之间分享,这就大大地扩展了视频来源的数量和丰富性,因此受到用户的追捧。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个让快播播放器风靡一时的技术设计,让快播公司在法律上栽了跟头,把它送进了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范围。


据多家媒体报道,“海淀检察院指控,快播公司自2007年 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 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其间,快播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为牟利,在明知 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网上传播。” 1从指控内容来看,快播公司案在法律上颇有值得探究之处。


通常情况下,一个网站如果被认定为是传播淫秽物品,往往是由于网站本身储备或者发布淫秽信息,或者作为专门供用户发布淫秽信息的平台。快播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快播软件不是一个网站,只是一个技术中立的播放器软件,其本身并不包含或者发布淫秽信息。但是,如果一个快播用户观看的视频中有淫秽视频,那么,这个视频就可以被其他用户分享,而分享的人多了,就从一个点对点的分享,变成一种在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传播。从技术层面来看,快播软件在客观上是这种分享和传播得以实现的一个支持工具。概言之,快播既不是一个淫秽信息的内容提供者,也不是一个专门供用户发布淫秽信息的平台,但是作为一款可以播放各种视频信息的播放器软件,客观上为那些分享淫秽信息的用户提供了帮助和便利,这就是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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