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商家和平台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通知被抽样的商家。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还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公开抽检结果公布综合判定结论
《意见》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还要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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