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lk0808”之间构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lk0808”系刘某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故张某将刘某作为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起诉并无不当。刘某主张当时该“lk0808”账号被他人盗用、其本人并非发布该帖的主体,但是由于网络科技发展的特殊性,加之网上的声明都是被告刘某事后发的,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账号“lk0808”确系被他人盗用的事实。加之“lk0808”经过刘某实名认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刘某没有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来说明交易的不合法性。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关于“lk0808”账号是否系被盗用并涉嫌诈骗,刘某待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1200元手机款。刘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济南市中院。
近日,济南市中院二审作出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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