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记者从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但念其系初犯,案发后已将盗窃的电脑归还,并有悔罪表现,且盗窃的金额不大,没有羁押必要,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解读
涉嫌盗窃罪为何不批捕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中高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所以检方决定不予批捕。但高某行为已涉嫌犯罪,只是没对其采取逮捕措施而已。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检察院不予批捕,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目前,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当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侦查情况作出撤案或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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