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原则最初提出的目的是防止专利巨头形成市场垄断,保证新进者拥有较为公平的竞争条件。但FRAND的局限之处在于,它仅提出了大家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并未确定专利授权费率的具体标准,很大程度上无法避免像高通这类专利大户在某些市场变相形成垄断,法院处理这类官司也难有依据。
专利授权费的高低是以往专利纠纷中最关键的部分,专利纠纷的症结也主要集中在授权与未授权、授权费过高的问题上。今年年初,苹果就向加州北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爱立信在4G技术专利上收取的专利费过高。而前者指控的缘由在于,爱立信按照整机而非涉及专利的零部件来收取授权费。
是不是感到有点熟悉?在今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在中国的垄断案做出的最终判决中,发改委也曾认定高通通过整机收取专利费的行为属于垄断市场行为的一部分。
由于高通、爱立信向其他厂商授权的专利很多属于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3GPP等组织已经纳入专利标准的),在市场几乎没有同类竞争者,其他厂商生产手机必须要采用这些专利。双方的授权协议中往往会存在按整机收取专利费、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授权甚至免费反向授权等不合理的要求。而在专利纠纷发生时,前者又会拿“公平、合理、非歧视性原则”当做说辞,否认其存在市场垄断的行为。
工欲善其事
对于专利积累不足的厂商来说,拓展海外市场时,因为遭遇专利巨头或专利流氓的侵权控告造成巨大损失的先例也是有的。HTC在美国市场因为在与苹果的专利诉讼中败诉,失去北美这一重要的市场,对其全球市场份额下滑影响很大。2010年10月,摩托罗拉起诉苹果侵犯其18项专利,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颁布禁售令,禁止苹果进口、出售、营销或仓储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的产品。
今年小米在印度市场同样遭遇爱立信起诉,达成的结果是小米搭载联发科处理器的产品禁止在印度市场进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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