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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