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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技术中立恐当不了快播案“挡箭牌”

时间:2016-01-27 | 来源:法制晚报 | 阅读:118

话题: 快播

虽然离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已经过去了半个月,但近期,法学界围绕此案而进行的探讨却依然在继续。其中,关于“技术中立”和“事先审查”等问题的讨论最为集中。

观点:技术中立恐当不了快播案“挡箭牌”

之前在庭审中,辩方的观点认为技术中立,甚至把快播软件比喻成一把“菜刀”——制作的菜刀被人拿去杀人,制作菜刀的人无罪。

“但如果在案发现场,你给杀人犯递过去一把菜刀呢?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刑法里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里还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里有主犯、从犯,还有帮助犯。”1月11日下午,在由《中国信息责任》杂志、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等十家机构联合主办的“网络技术与法律义务——快播案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法天说:“我们需要分析,快播的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中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个行为跟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定罪的三段论就是要在承认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分析行为人性质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人不承认大前提,一上来就说法律规则不对,其实若是去看看各国法律对于禁止淫秽物品传播,就会发现都差不多,很多国家的法律比我国还严格,尤其是对儿童色情的打击,可以说是共识。”吴法天指出,打击淫秽物品的传播是一个大原则,但在程度上也有区分,有民事手段、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只有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陈际红认为,“技术中立”这话是没有错的,从开始到现在,技术中立都是适用的,但是如何判断技术中立,才是我们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技术中立应当放在一个环境里面,放在技术发展的水平里,放在社会环境里作出合适的判断。”陈际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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