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6条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6条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湘ICP备2022002427号-10 湘公网安备:43070202000427号
© 2013~2024 haote.com 好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