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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微信等社交“神器”成犯罪“暗器”

时间:2015-12-24 | 来源:南方日报 | 阅读:178

话题: 微信

越秀区法院调研科法官介绍,在一些手机社交软件,许多“酒托女”不停刷屏,甚至采用“愿者上钩”的态度。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发现,有的受骗者碍于面子忍气吞声,助长了对方诈骗的胆量。在上述案件中,越秀区法院对涉案诈骗团伙中的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不当交友可引发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因使用手机聊天工具引发的犯罪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多为年轻人群。这双重“年轻化”的趋势,既与手机聊天用户本身的年轻化有关,更和犯罪嫌疑人锁定人群有很大关系,年轻女性涉世未深、身体弱小、较易在微信上曝光自身真实信息,成为犯罪嫌疑人图谋犯罪的重点人群和上当受骗的最大人群。除了“酒托女”外,近来针对单身男性的网络犯罪活动日趋增多,犯罪嫌疑人合谋通过提供虚假或真实性服务为由,邀请男性被害人见面,进而实施“仙人跳”、敲诈勒索、抢劫、组织传销等犯罪。

特点二,犯罪类型存在高危害案件。涉案数量多的罪名有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和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一般单独犯罪居多,但共同犯罪也时有发生。

由于社交软件的使用群体越来越年轻化,很多未成年人成为新增受害群体。近年社交软件犯罪案件中出现多名未成年人,甚至幼女。尤其提醒学生家长,在假期须给孩子上好“网络交友”课。

法学探究

利用网络引诱消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近年来大量判例显示,移动社交工具缩短了交友的距离,但也引发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数量的增多。“酒托类”案件中,被害人发现其消费的是以次充好的“高价酒”而拒绝付账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威胁、殴打顾客等方式迫使受害人付款。有时,受害人已经识破骗局,但对方实施了压制性暴力,诈骗行为还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在法院审理时,究竟按照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还是其他罪名进行量刑,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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