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普通机顶盒上面叠加一个能上网看网络视频的功能,这让原本只能通过电脑、PAD、手机看到的精彩视频内容也能在客厅中的这台又大又薄的高清电视机上看到,从其初衷上来看原本无可厚非。
由原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在2011年发布的181号文将互联网电视盒子纳入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管理范围,并强调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链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链接。用户直接下载视频APP或者运用其他手段下载使用视频APP,直接获取互联网内容,就相当于绕开了监管,将不符合净网行动的初衷。
应理性对待OTT机顶盒
但在数年之内,这个新兴的行业总是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新闻事件,而每一次事件出来之后,各种利益群体就会纷纷挟持着普通用户及其消费者发出各种不理性的声音。
作为相关各方,在指责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原来很兴旺的OTT机顶盒行业之所以总是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到底是谁之过?
众所周知,四五年以前,当诸多互联网、网络视频、IT、通信企业(如阿里巴巴、小米、乐视、华为等)把普通机顶盒与互联网相结合之后,由于互联网、网络视频等企业所特有的创新精神及其在骨子里不愿意受到行业约束发展的基因影响,一时间这个行业尤如“一匹匹脱了缰绳的野马一般闯进了闹市区”,正是由于这样没有约束发展因素的影响也使得这个新兴的行业短时间迅速走红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对于互联网电视行业的监管,原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早于2011年10月28日就出台了《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也就是业内外人士众所周知的181号文。
而近几年之内所出现的这种问题,都是181号文中明确禁止的,为何相关企业在做产品、内容时就不能看一看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当下,“互联网+”的主旋律席卷着各行各业,作为OTT机顶盒其实早在数年以前就已按照这样的产业发展模式露出自己的真容,如果早按照181号文这样一个行业规范去做,相信一定会比现在这样一个格局要好的多,更会成为其在“互联网+”时代一个最主要的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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