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郭先生回应称,《淘宝服务协议》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也没有特别提示说明,约定的管辖法院更没采取特别显著的方式进行提示,若当时知道有这样的条款,他是不会在淘宝上注册账户的。而且,淘宝公司拿出的协议,是在2014年1月10日,郭先生在2005年11月就已经注册的淘宝账户,当时是否有这一条款还不得而知,以此为判决依据对他有失公平。
争议二:合同履行地在南海还是杭州?
淘宝公司指出,该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
“在网上购物,当然是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了。”郭先生说,南海法院因此有相应的管辖权。
而淘宝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则有自己的理解。二审期间,其代理律师认为,淘宝公司与郭先生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淘宝提供的网络服务是在其主机的所在地完成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完成时,该合同也应视为履行完成。由此看来,此案就应该由淘宝公司主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终审:南海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该《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述规定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南海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件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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