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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了咋办:尽快去ATM机交易存证以便维权

时间:2015-09-23 | 来源:京华时报 | 阅读:52

话题:

西城法院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

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失败案例

被盗刷半个月才知情无法证明他人用伪卡

2010年1月26日上午,梁女士的工资储蓄卡在浙江富阳市一家邮政储蓄所的ATM上被取款4000元,并产生异地支付手续费44元。当时,梁女士正在厦门的公司上班。

2010年2月12日,梁女士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时发现工资卡余额不对,遂到银行查询并打印交易明细。随后,她向派出所报案。几天后,厦门警方将报案材料移送案发地点富阳警方。不过,当地警方在调取监控时发现,这家邮政储蓄所在案发时监控损坏,无法调取录像。

2010年7月,梁女士起诉称,案发当天,她正在厦门上班,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盗刷。她从未将银行卡号交给他人使用,也未将密码告知他人,盗刷者是伪造银行卡。她要求发卡银行赔偿损失4044元。

银行辩称,只能表明银行卡发生4000元的取款记录。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不能认定卡是被盗刷还是梁女士授权他人取款。

法院认为,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其银行卡及其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该案在侦查阶段,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就银行卡及其密码的审核存在过错,因此梁女士请求银行赔偿损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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