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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接院前急救患者 最高将处十万罚款

时间:2015-03-12 | 来源:互联网 | 阅读: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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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接院前急救患者 最高将处十万罚款


为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近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仅为84%,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尽快使急救呼叫满足率达到95%以上,草案就恶意拨打院前急救电话、拒不避让救护车通行、医院拒接急救车辆送来的患者等急救服务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恶意拨打院前急救电话 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恶意拨打骚扰电话成为困扰急救人员的主要问题之一。据了解,在北京急救中心调度指挥室,每天超过三分之二的电话为骚扰电话,系统每天需要过滤掉四五千个无声或恶意电话。对此,草案第九条明确要求,居民不得恶意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应当说明患者基本信息及位置、病情、联系方式。

对于在不属于急救医疗服务情形下,故意拨打、骚扰和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号码和线路的,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以急救医疗服务名义实施招摇撞骗的及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草案明确,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拒接院前急救送至患者 最高将处十万罚款

“院前急救经常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我们把突发急病、没有家人陪伴的病人转着圈送到几家医院,得到的答复却无一例外都是没有急救床位,拒绝接收。”一位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为解决这样的困境,此次立法草案中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并与接诊医疗机构共同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实现信息互通,做好交接工作。

草案明确,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如医疗机构不服从指挥调度、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或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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