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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拆封也能无理由退货:不退商家停业

时间:2016-08-08 | 来源:互联网 | 阅读: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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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商家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商品出现问题时,生产者一般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但也有不少产品召回不及时的情况。此前宜家未及时在中国市场召回“问题柜子”也引起社会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易道”预付消费难退款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取得相关许可,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专家说法

无理由退货系国际惯例

对于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红宇表示,此次发布的条例使得新《消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化,实施条例中的细则,都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护,也是适应新常态条件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其中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细则规定,保障货品没有严重损失情况下都可以退货,是给了消费者更好的保护。商品无理由退货是国际上一个成文的惯例,如今我们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给消费者更全面的保护。

此次规定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透露其个人信息”也是与时俱进的规定,以前法律法规没有这么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使得一些商家会借机让消费者用个人信息填很多“三包”协议,而后随意传播,让消费者苦不堪言,这次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一定会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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