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各地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昨天(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落实降低社保费率进行部署,明确了具体配套措施。
社保缴费基数降低 居民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会议决定,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此外会议还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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